餐厅里,被直播食客一举一动成了商家吸引眼球的被直播“吃播员”;地铁站内,行色匆匆的被直播河南林州桂林新闻网上班族成了主播博流量的背景板……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一个新的被直播困扰出现了:人们稍不留神就“被直播”,成了替他人“营业”的被直播演员。
不少网民疑惑:“这算不算侵权?被直播为什么有的拍摄者还振振有词,拿‘公共场所拍摄自由’说事儿?被直播我的脸,到底还是被直播不是我做主?”

应该说,任何“自由”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被直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被直播不得制作、被直播河南林州桂林新闻网使用、被直播公开肖像权人的被直播肖像”。
白纸黑字,被直播意思明白:肖像权人的被直播知情与同意,是判断侵权与否的核心要素。
比如“街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曾专门制作过普法视频,明确指出:没有被拍人的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同意被拍摄,拍摄内容发出前,仍需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简言之,“我的脸能不能被拍,拍后要不要公开发,都该我说了算”。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5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到底是不是属于被“豁免”的范畴,对照看看,心里就应该有数了。
在现实场景里,一些商家总是拿“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当挡箭牌、打“擦边球”。不过,展示公共环境,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拍摄时顾客知不知情?同不同意?使用顾客肖像是否确属“不可避免”?这些都是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
有人说,拍一下能怎样,是不是小题大做?这种观念,低估了AI时代隐私泄露的风险。如今,一个几秒钟的音视频、几张照片,都有可能被人用于技术“作恶”,被不怀好意者“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深度伪造、AI换脸等。一张清晰的面部图像可能带来的风险,“细思极恐”。
对这类新的侵权行为,我国已有一些司法判例。在武汉,因探店视频拍到用餐顾客,短视频平台在法院调解后进行赔偿;在苏州,因直播顾客用餐画面,一家火锅店被判道歉并赔偿。这些案例,为一些人拿消费者隐私当流量密码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重视风险才能管控风险。治理“被直播”问题,需构筑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防线。
直播“操盘手”得绷紧法律意识之弦,在开播前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通过显著标识提示直播区域,并主动规避对非自愿入镜者的特写拍摄。
直播平台更得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侵权投诉与处理通道。
监管的“牙齿”也要更锋利。前不久,《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为规范直播营销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尺。相关部门应加强巡查与执法,对恶意侵权、屡禁不止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让法律条文真正“长牙带刺”。
技术进步拓展了生活半径,但不应压缩权利边界。“我的脸我做主”,既是保护公民肖像权与隐私权,也是确保科技向善的文明理念。
策划:尚丹 朱笑熺
海报: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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